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冀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冀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0年6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冀某乙,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乙、冀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冀某乙、冀某甲将停放在邓州市罗庄镇罗西街鑫苑超市附近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在试图到销售电动车的商店换锁的过程中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异样,遂逃走。经邓州市价格中心认定,二人盗窃的电动车价值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冀某乙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证明等书证;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冀某乙、冀某甲供述与辩解; 5.邓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乙、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乙、冀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冀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冀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冀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冀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冀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冀某甲现在押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