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其某,女,维吾尔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91995********,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喀什**学生,户籍地址:新疆喀什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因传授犯罪方法罪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买某,男,维吾尔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011994********,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新疆喀什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其某, 买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使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努尔艾力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其某将母亲米某的两万五千元拿走花完,她的母亲米某不知道此事,被告人其某担心母亲米某发现此事,产生盗窃母亲米某在家里存放的另一笔50000元钱后,将里面的两万五千元放回原来的花完的钱的位置的想法,并此事情告诉她的男朋友被告人买某,并要求他帮忙盗窃来母亲米某存放在家里的50000元,当时被告人买某不同意她的主意,提出干活赚钱把两五千元放回原处,但是被告人其某万一母亲发现了此事不好的原因,不同意男朋友的意见,坚决让他帮忙盗窃其存放在家里的50000元,其某又说如果不帮忙的跟男朋友分手,因此被告人买某同意帮她盗窃她家里钱,于2019年7月1日北京时间晚上09:30点左右,两人事前商量好被告人其某在远处把风,被告人买某通过被告人其某的指使和安排从屋顶进入被害人米某(被告人其某的母亲)家里的一个黑色包里盗取49000元现金,从一个红色包里盗取2000元现金并盗取价值4347元,1181元,1193元,1635元,1227元1429元的黄金首饰等62012元价值的财物后,通过被告人的安排和指使到处乱搜并伪造虚假犯罪现场后将盗窃的涉案赃物交给被告人其某,被告人其某将涉案赃物藏起来,后被告人其某怕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破,2019年7月4日03:00许,趁母亲被害人米某睡觉之际,将塑料袋里面的以上财物放在自己家门口,谎称涉案赃物放在了家门口,现已经追回了。侦查机关掌握此情况后,嫌疑被害人其某作案的可能性较大,并询问被告人其某时,被告人交代了跟男朋友一起盗窃的行为,被告人买某在询问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已被全追回。
被告人对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谈话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其某, 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某,买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去现场侦查,嫌疑被告人其某作案可能性最大,将被告人其某带到刑侦大队询问,被告人其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和男朋友买某共同盗窃的行为,被告人买某也在第一次询问中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其某盗取自己母亲的财物,应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其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被害人,恳请从宽处理的意见,因此,建议适用缓刑更为妥当。被告人其某在公诉阶段自愿接受使用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代理律师努尔艾力江对量刑建议没有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喀什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其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缓刑,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其某以要分手为由,多次胁迫被告人买某,要求他帮助实施盗窃,被告人买某起初不同意,之后担心会和被告人其某结束情侣关系,不得已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买某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买某按照被告人其某要求和指示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将盗窃得来的财物直接交给了被告人其某,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盗窃所得的财物或者分赃,涉案赃款得以全部追回,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买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盗窃,因此,建议适用缓刑更为妥当。被告人在公诉阶段自愿接受使用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代理律师对量刑建议没有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六十七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喀什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买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缓刑的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十三份、量刑建议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讯问笔录二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起诉书电子版一并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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