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345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华,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举报人向被告人关某某约购发票。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关某某以人民币1265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108张,并以邮寄的方式向本市海淀区**路**园**号楼邮寄快递。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关某某已经在家人的帮助下将收取的人民币6650元退还给举报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发票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航空运输电子客运发票行程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在非法出售发票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蕊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821095****、1336639****;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闫华,联系方式:1331130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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