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巷**号**栋**单元**号,住蚌埠市禹会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5日中午,被告人关某某在其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号楼**单元**室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曹某某、叶某某、李某乙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2019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关某某在其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号楼**单元**室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曹某某、叶某某、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关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吸毒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执行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刘某涉案信息表;
2.证人曹某某、蒋某某、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其住所内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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