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关**,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乡***村*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关**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1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关**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关**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关**户籍证明、查获证明及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供述;
3、血醇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认罪认罚但其以前因酒驾受过处罚,建议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21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伟勇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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