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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镇**村**号。2017年7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鲁M****Y宝马轿车在临汾市尧都区东关大十字倒车时将停放在道路西北角的晋L****2(临时号牌)桑塔纳轿车碰撞。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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