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茹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A****挂号挂车沿新乡市老新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乡市和平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南约300米处时,与被害人茹某乙驾驶的相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茹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关某某未保护现场,并弃车逃逸。后李某甲驾驶豫G*****号蓝色比亚迪出租车沿老新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受伤倒地的被害人茹某乙发生二次碰撞并驾车逃逸,发生两次碰撞后茹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关某某和李某甲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关某某主动到河南省宁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国强、茹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关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凡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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