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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兰某诈骗)(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83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刘某某(已起诉)、赵某某(已起诉),谎称有能力将被害人李某甲、孔某某、薛某某安排到陕西省建设银行外包单位负责建设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工作,李某甲、孔维受骗后通过李某乙在榆阳区农村信用社转给刘某某9.5万元,其中兰某某获利3万元。

兰某某诈骗所得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打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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