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19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乘载袁某某上道路行驶,行至206国道2147KM+900M梅江区城北镇干才路段时,与一辆黑色小车发生碰刮后倒地,造成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兰某某报警,随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在梅州市客都骨科医院对兰某某进行了血样的提取。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实: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mg/100ml。
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袁某某双侧额颞叶脑挫伤、双侧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脑积水,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骨及右顶骨骨折,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疾病诊断证明书;2、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浩
(院印)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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