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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兰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通快递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徐扬,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院门口,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无号牌,经鉴定为机动车)由南向东行驶时,与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72岁)相撞,致被害人刘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拨打电话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停车让行的行为,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被告人兰某某为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车辆照片等;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李某某等五人证言;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刚
代理检察员: 霍雨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徐扬,联系方式13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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