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67********,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倪某甲因土地纠纷,在阳朔县**镇**村桥头垃圾场旁的路上,与被害人倪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倪某甲持铁锹将被害人倪某乙的左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倪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倪某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微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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