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倪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2197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现暂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出租房,无业。2018年7月31日因犯赌博罪被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夏天,刘某(已起诉)因赌博输钱便产生利用“果博东方”赌博网站开设网络赌场营利的想法。2016年11月,刘某知道余某某与缅甸“果博东方”赌场有联系,有该赌场的“洗码卡”(数字口令,可绑定电话进行登录、报注),便通过余某某(已起诉)联系该赌场,并绑定刘某的电话,使刘某与赌场取得联系。之后,刘某在汉中市南郑区**商会三楼会议室内利用电脑、电视等设备通过网络接入缅甸“果博东方”赌场现场,召集赌客进行在线实时“百家乐”网络赌博。何某(已起诉)、倪某甲(已起诉)在该赌场参与赌博输钱后,刘某便让何、倪二人入伙共同经营该赌场。2017年初赌场转移至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一住宅内,至2017年7月该赌场关闭。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及邓某(已起诉)、王某(已起诉)、李某(已起诉)等人充当财务、服务员或哨兵。陈某某(已起诉)在明知刘某等人经营赌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商会三楼的房间用于开设赌场。段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刘某等人经营赌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内的住宅用于开设赌场。刘某、何某、倪某甲以“洗码”的方式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230.367万元。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倪某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瑞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