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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候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8211999********,初中肄业,无业,住修武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1月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候某某窜至**村**中对面**饭店北边胡同,南数第**排西第**家出租房二楼,趁被害人吴某某下楼上厕所时,进入到吴某某的出租屋内将吴某某的金色小米5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0元。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洗浴中心休息时,将盗走的被害人吴某某手机微信中的1800元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钱转到其手机微信中。转账成功后,其又与被害人吴某某父亲通过微信的方式联系,让被害人吴某某父亲将200元钱转账到吴某某手机微信,再通过微信面对面转账的方式将200元钱转到其手机微信中。随后,其将被害人吴某某手机支付宝中的570元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金凤

代理检察员:李海珍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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