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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德安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被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德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候某某在其位于德安县******号附**号家中二楼卧室内和张某某、占某某三人共同吸食了“冰毒”。

2、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候某某在其位于德安县**镇**路**号附**号家中二楼卧室内和张某某、占某某三人共同吸食了“冰毒”。

3、2019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候某某在其位于德安县**镇**路**号附**号家中二楼卧室内和张某某、占某某、张一鸣四人共同吸食了“冰毒”。

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候某某被德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占某某、张一鸣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东金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候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世群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候东金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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