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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俸明月、俸光某、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俸明月,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93********,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暂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商品房**室。2010年1月因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俸光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84********,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暂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商品房**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94********,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暂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明月、俸光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俸明月、俸光某通过老乡周某某介绍应聘到上饶市**有限公司上班,两人了解到公司车间里的阳极泥非常贵重,并发现公司安检存在漏洞,决定将阳极泥装在塑料袋内并绑在小腿上带出安检区这种方法进行盗窃。同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该公司上班,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盗窃。后三人用塑料袋将阳极泥装起来扔出公司围墙外面,并联系黄某某在公司围墙外面捡。俸明月、俸光某将盗窃的阳极泥卖给“**”进行销赃,每斤售价800元。其中俸明月销赃的赃款存于其叔叔俸某甲名下邮政银行卡内,销赃金额42万余元;俸光某销赃的赃款存于其姐姐俸某乙名下广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卡内,销赃金额85万余元。陈某某盗取的阳极泥共卖了18万5千元,其中10万元左右在陈某某使用其母亲赵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另有7万元左右在黄某某处。陈某某盗取的阳极泥另有一部分藏匿于玉山县**路边的一草丛里,经鉴定,该部分阳极泥价值为88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俸明月、俸光某、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杨某某、俸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扣押清单;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6、银行交易记录,玉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俸明月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明月、俸光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明月、俸光某、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俸明月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俸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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