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2012年12月9日侯某某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2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望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一次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9日0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定州市好声音酒吧东侧胡同砸破耿某某的白色奥迪副驾驶玻璃,盗窃一个女式古驰牌挎包(购买时为13500元)和400元现金、身份证和信用卡。
二、2019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定州好声音酒吧东侧将停靠在路边的杨某的白色福特副驾驶车玻璃砸破,盗窃两个单肩挎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和八九百元现金)、一个化妆包(包内有大量化妆品)。
三、2019年9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在望都县小白城村贾某某家实施入室盗窃,盗窃400余元现金。
四、2019年10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望都县黑堡乡崔庄村民惠超市盗窃高某某现金3000元左右,在卧室内盗窃第三版拾元人民币一百张共计1000元、粮票10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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