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侯某某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住白水镇益谷村委会山白村南京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公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期限自12月7日至12月21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与妻子赵某甲因为与其兄弟侯某甲家隔界处的红豆被药水打死,遂去侯某甲家理论,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侯某甲用腐朽木棒打到赵某甲屁股,随后侯某某捡起地上木棒打了侯某甲头部,双方在打闹、互殴过程中被旁边人劝开,劝开后侯某某和赵某甲就走着回家。这时侯某甲又从家中手持镰刀追赶侯某某和赵某甲,侯某某也从地上捡起木棒在赵某某家大门出来路口等候与侯某甲发生打闹,在打闹、互殴过程中镰刀划伤侯某某左手手臂。双方在打闹、互殴过程中致侯某甲、侯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甲此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侯某某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白水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
3.证人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王某某、尚某某、赵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健康,达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现居住在白水镇益谷村委会山白村南京路**号,联系电话:1592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4页。
3.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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