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侯**,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学院路与宇航路交叉路口东100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侯**与朱**的合伙协议纠纷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2591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侯**偿还原告朱**欠款14.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案发后,被告人侯**已偿还全部欠款,并取得了朱**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告人侯**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娜娜
检察员:贺晓慧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侯**现取保候审(1383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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