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侯**,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学院路与宇航路交叉路口东100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侯**与朱**的合伙协议纠纷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2591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侯**偿还原告朱**欠款14.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案发后,被告人侯**已偿还全部欠款,并取得了朱**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告人侯**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娜娜

检察员:贺晓慧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侯**现取保候审(1383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