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市**镇**矿十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侯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曹广峰
王 静
二O二0年五月九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37068399)。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