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务农,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 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由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被告人余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当晚21时在雷州市**镇**村村后余某某旧屋附近处进行交易。当晚21时,黄某某在**村村口被民警抓获,后由民警假扮其到现场与被告人余某某交易,并在现场将余某某抓获及扣押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重,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0.20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碟贰张。

3.涉案毒品已移交麻章分局禁毒大队,另扣押手机由麻章分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