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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佘某某酒后至本村**组戴某某经营的“**超市”(014县道边)玩,因担心佘酒后滋事,戴某某趁佘某某离开超市门口时,将超市大门关上,佘敲打大门数分钟后,骑车准备回家,在超市门口摔倒,戴某某将情况向村支书章某甲报告,请求其来处理,后佘某某妻子闻讯,遂通过戴某某拨打张溪卫生院电话,要求医生到场帮助醒酒。卫生院司机汪某某驾驶救护车与副院长章某乙到现场后,佘某某拒不配合医生救治,并打了汪某某头部一拳(伤势轻微未检查治疗),后卫生院同志离开现场。佘某某将**超市门口铝合金护栏扳断(约3米),将超市门口路边垃圾桶拉到014县道公路中间,将断裂的护栏放在垃圾桶上,堵塞交通,双向堵塞过往车辆约十余辆,并站在马路中间向货车驾驶员唏嚷,嚷着要货车驾驶员交过路费(未要到钱财)。当晚12时许,在章某甲等人劝说下,佘某某离开现场回家。

2、2019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佘某某在家中独自喝完1斤2两白酒后,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骑摩托车准备到张溪街道购买胶靴,途径其本村村民吴某某家老屋附近时,将吴某某停在路肩上的电动车撞倒,后该佘来到**街道,看见赵某某在**宾馆门口摆放茶叶摊子,佘某某将赵的茶叶纸盒、蛇皮袋等物品摔在公路上,赵赶来制止被佘朝其头部打了一拳,赵头一偏,打在赵的左耳朵边(伤情不重,未治疗),后赵害怕,跑到**宾馆请求店主江某某报警。之后,从东至方向来了一辆白色中巴车,佘某某就到中巴车前面,挡在中巴车前面,用双手拍打中巴车前面的挡风玻璃,又跑到侧面旅客上下的车门那里拍打车门,来来回回跑了两趟拍打前面玻璃及侧面车门。后中巴车司机趁佘某某拍打车门的时候将车子缓慢开走了。在佘某某喝多酒闹事的时候。旁边经营**服饰的店主吴某某因多看了佘某某几眼,佘某某遂到该店辱骂吴某某,并打吴某某一拳,被吴避开,后佘某某自行离开。

3、2019年2月19 日17时许,**派出所接到江某某报警后,值班民警卢某某、董某某、辅警王某某赶至现场,经现场情况了解后,民警在现场附近的**爆竹店内口头传唤佘某某到所接受询问,佘某某在派出所警车后排中间乘坐,当警车即将到达派出所时,佘某某突然用手朝身边民警董某某头部打来,被董某某及时格挡,后佘某某被约束至派出所值班室,期间佘某某不断言语侮辱民警,因考虑其醉酒严重,派出所民警在通知其家属后,将佘送回家。当晚20时许,佘某某骑车到**派出所院内,看见民警在食堂餐厅吃饭,佘用手拍打食堂窗户,致两块玻璃破碎,后民警再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佘某某自行离开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两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靖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住东某某**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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