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酒后驾驶冀BJ****号轿车沿祺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北菜市场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发现涉嫌酒后驾驶。交警于当日14时42分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告人何某甲的血样。2019年2月19日,经鉴定,被告人何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武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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