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兴宁市**镇**村**号,住兴宁市**街道**花园。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兴宁市**镇**村**屋发现一个露出枪管的渔具袋,打开看见渔具袋内装有一支猎枪,便于当天晚上返回该老屋将渔具袋拿来,并存放在其位于**镇**村**屋**号的老家屋内。2019年9月22日7时许,公安民警对兴宁市**镇**村**屋**号进行搜查,从屋内的渔具袋内搜查出一支猎枪和十七发子弹。经鉴定,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唧筒式12号猎枪,具备枪支性能;弹形物是制式12号猎枪弹,具备枪弹性能。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兴宁市**街道办事处**花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丘史清

(院印)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