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湖南省桂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公园停车场、韶关市武江区**路**楼商店门前停车场及韶关市武江区**路,利用事先准备的螺丝批等工具,将停放在停车场内及马路上的小汽车车窗玻璃撬烂并盗取车内财物。何某某撬烂汽车共计21辆并盗取其中14辆汽车内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公园停车场内,利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烂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桂MTK****号牌小型汽车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因现场已处理,提出机关未能提供该车行驶公里数,被毁坏的桂MTK****号牌车窗玻璃损失价格未能认定;随后何某某用相同手段撬烂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粤GC****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一部**手机及人民币若干,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GC****汽车车窗玻璃在2019年11月5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2元。
2. 2019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楼商店门前停车场,利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烂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浙J26****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一把红棕色木剑,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浙J26****汽车车窗玻璃在2019年11月9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80元。
3. 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局对面马路停车位,利用预先准备工具撬烂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粤S7Q****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无财物被盗,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S7Q****汽车车窗玻璃在2019年11月15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85元。
4. 2019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公园停车场内,利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烂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粤SW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主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SW4****普通客车车窗玻璃在2019年11月23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5元;撬烂粤R1****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R1****汽车车窗玻璃在2019年11月24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5元;撬烂鄂A8****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鄂A8****汽车车窗玻璃在2019年11月23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1元;撬烂鄂J5****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硬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鄂J5****汽车车窗玻璃在2019年11月23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9元;撬烂粤J8****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J8****汽车车窗玻璃一块在2019年11月23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8元。
5. 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一侧停车位,利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烂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粤FZV****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无财物被盗,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FZV****汽车车窗玻璃于2019年11月24日的损失价格为599元。
6.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公园停车场,利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烂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粤FHU****号牌小型汽车后排右侧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FHU****汽车车窗玻璃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293元。
7. 2019年1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楼商店门前停车场内,利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烂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浙J26****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无财物被盗,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浙J26****汽车车窗玻璃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0元;撬烂粤FS****号牌小型汽车主驾驶位车窗玻璃,无财物被盗,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FS****汽车车窗玻璃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8元;撬烂粤F9****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无财物被盗,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F9****汽车车窗(含玻璃和封条总成)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02元;撬烂粤F3****号牌小型汽车主驾驶位车窗玻璃,无财物被盗,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F3****汽车车窗(含玻璃和玻璃槽)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21元;撬烂粤FY****号牌小型汽车主驾驶位车窗玻璃,无财物被盗,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FY****汽车车窗玻璃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6元;撬烂粤F1****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F1****汽车车窗玻璃、副驾驶车门变形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分别为人民币287元、433元;撬烂粤F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F7****普通客车车窗玻璃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303元;撬烂湘LB****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湘LB****汽车车窗玻璃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5元;撬烂粤F5****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人民币若干元,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F5****汽车车窗玻璃于2019年1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9元。
8. 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上,利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烂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粤EZF****号牌小型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人民币350元及邓某某银行卡及相关证件。经价格认定:被完全损坏的粤EZF****汽车车窗玻璃于2019年11月30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1元。
被告人何某某多次采取撬车窗玻璃的方式,盗取他人车内财物,致使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汽车的损失价格合计7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并造成其他财物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在两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宋明
检察官助理:冯 洁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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