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缘梦茶餐厅内,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刘**放在身后座位上的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现金200余元、银行信用卡、钥匙等物品;
2、2020年1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汽车西站附近的戴永红零食店内,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方**放在柜台处充电的紫色OPPO牌R17手机盗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牌R17手机格为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黄柏玲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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