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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镇,现住泾河新城**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河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月16时36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陕D*****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沿泾河新城高庄镇十字向西行驶至高庄镇费家崖村村委会门前处时,因前车阻挡去路掉头不成,将车横停在马路中央,被巡逻至此的泾河新城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8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永安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8.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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