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3********,汉族,初中文化,南平市建阳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路**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沿林后大街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南林村方向行驶,途经大红袍路与林后大街的交叉路口时,与郑某某驾驶的闽******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何某某车上载乘的被害人陈某乙和郑某某及其车上载乘的陈某甲、吴某某四人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次日,被害人陈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腹盆部严重创伤、大失血死亡。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何某某已经支付被害人陈某乙的医疗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6992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陈某甲、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对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丽双
检察官助理李繁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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