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省***人,住**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20时某某,被告人何某甲(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该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莫某某、何某某)由**县**镇经**镇、**镇****往****广场方向行驶,2019年02月06日21时15分,行驶至**县**镇******路段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莫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0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陶 涛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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