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个体。2015年11月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6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榆林市高新区**路**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6.04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