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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K59***)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桥路段与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何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9.1 mg/100m1。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梁某某损失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电白区**镇****村,联系电话:1345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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