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住原籍。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时14分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路**大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路灯灯杆,造成路灯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在梅州市中医医院对何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7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6日,何某某赔偿了梅州市城市照明养护中心人民币85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玲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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