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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党员,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7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住湟源县**公租房**号楼**单元**湟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10月10日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湟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青A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湟西一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0公里加800米处时,与前方由李某某驾驶停放在应急车道内的青A6****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行人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部重要脏器死亡;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此事故经湟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湟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英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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