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豫R377BQ号小型轿车,行至335省道邓州市桑庄镇东鲁营村处时,将行人韩某某撞伤,后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何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东方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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