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村** 组附**号,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彩钢瓦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云NS****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于**镇**彩钢瓦厂门口向**线由东向西倒车。07时许,当车辆倒至**线K3540+550M路段时,与沿**线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云NA****号奔的魅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王某驾驶的云N2****号奔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1.96mg/100ml血。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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