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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大学文化,住**市**区**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8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何某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由**市**区**乡**村委会沿**线行驶,21时35分行至**市**区**线K7+600米处时所驾车辆前部撞到行人范某某,造成范某某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何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某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两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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