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伍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无业,住会同县**路**号**栋**室。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29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1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伍某某来到会同县林城镇***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和扳手将被害人龙某甲停放的一辆车牌为湘*****的红色挂车电瓶线剪断,盗走车内的两个骆驼牌电瓶,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会同县林城镇***汽车站旁边的一废品收购店。

2、2019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伍某某来到会同县林城镇***小区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被害人龙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三轮车电瓶线剪断,盗走车内的5个电瓶,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会同县林城镇***汽车站旁边的一废品收购店。

3、2019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伍某某来到会同县林城镇*****地下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三轮车电瓶线剪断,盗走5个电瓶,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会同县林城镇**汽车站旁边的一废品收购店。

4、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来到会同县**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和扳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老兵维修站门口的一辆红色三轮车的电瓶线剪断,盗走5个电瓶,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会同县林城镇**汽车站旁边的一废品收购店。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高武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2.移送该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证人名单》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移送讯问光盘叁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