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4********,布依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176,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旧*线从西某某**村方向往**乡**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西某某**村**寨时与龙某某驾驶的犁田机发生碰撞,造成伍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伍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连萌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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