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无业,住新余市高新区**号。曾因赌博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伍某某与其朋友熊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一起经营电子游戏机厅,两人约定由熊某某负责找店面以及店面装修,由伍某某负责购买游戏机,并约定经营所得的利润由两人平分。随后,熊某某向高新区国资委租赁了赛维大道水西宠江电子小区沿街的一间店面并进行了装修,同年3月份,伍某某购买了四台具有上分和下分功能的游戏机,其中一台钓鱼机、一台龙机、两台奔驰宝马机,并在店面外安装了两个监控探头,3月21日晚,游戏机厅开始营业。3月23日18时许,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水西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现场查获钓鱼机一台、龙机一台、奔驰宝马机两台。经鉴定,以上四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共计操作位20个。
2019年4月23日,新余市公安局对被告人伍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同年7月28日,伍某某在云南省保山市芒**附近被边境检查站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钓鱼机、龙机、奔驰宝马机等游戏机;
2.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廖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共计操作位20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剑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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