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94********,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厨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现住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沿涧西区浅井南路由北往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迎宾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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