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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任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六安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任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9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嵩寮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G312线577KM+200M交叉口处时,被六安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奥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任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

2020年1月7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301****;

2.​ 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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