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住信丰县**镇***旁边安置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收单的方式接受郭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下注购买六合彩参与赌博,并将收到的码单上报给被告人仲某某,仲某某按照报单金额3%或8%不等的比例返还水钱给王某某。同时,仲某某又将从王某某处收到的码单在上报给一名广东人(具体身份不详),广东人按照报单金额3%或12%不等的比例返还水钱给仲某某。另外,王某某自己也会到仲某某处下注购买六合彩参赌。截止至案发,仲某某、王某某参与六合彩赌博涉案赌资共计14.13万元,通过返水抽成各非法获利1.2万元,另王某某自己下注购买六合彩中码获利3.8万元。
2019年9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信丰县小河镇小河圩上一麻将馆打“三公”时被检查的民警发现,民警将王某某等人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调查打牌的事情,在调查过程中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仲某某一起参与六合彩赌博的犯罪事实,后侦查机关将仲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同年11月12日仲某某在赣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仲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1.2万元,王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仲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购买“六合彩”支付高赔率的方式吸收他人聚众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亮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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