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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无固定职业。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指定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代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代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家属楼**单元**室容留马某某、潘某某、戴某某三人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2.证人潘某某、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铭玮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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