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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仝某、沈某、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秘得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仝某某、沈某某、张某某三人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租房并共同投资台式电脑、手机、支付宝、银行卡等设备,通过收取买家钱款后卖出境外赌博平台上游戏筹码“钻石币”来赚取差价。该在多张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明知买家支付的钱款可能来路不正的情况下,继续利用别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后进行该买卖活动。

2019年7月9日,我区居民赵某某在其大欣城家中通过网上平台“融兴金融”贷款时,被人以先刷单为由诈骗13余万元。当日被骗金额的17000元在 20:45转至翁某某银行卡后同日20:46该17000元转至被告人仝某某账户后被消费;次日11:01、13:35、 13:36、16:38、16:40分别向许某某银行卡转账28500元、2000元、18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后许某某账户上分别于13:38、15:28将24000元、5990转至被告人仝某某账户后被消费。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赵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报案及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明,仍然为上游犯罪提供账户并协助转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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