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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被害人陆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陆某某家的房门忘记关门),付某某将陆某某放在家中**沙发上挎包内的**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元现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光盘1张;4.现场勘查:盗窃现场勘查笔录、盗窃现场图3张、盗窃现场照片23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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