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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付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酒后驾驶皖N*****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六安市皖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塘子巷交叉口处时,其摩托车后视镜刮擦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陈某某的右臂,双方争论时,付某被路面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付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赔偿被陈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571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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