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现住兴城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经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仇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兴城市铁西中国石油加油站对过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闻志刚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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