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人,无业,住滕州市**镇**村**号。200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3日、6月25日、2019年5月9日、8月19日,被告人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采取撬棍撬锁的手段,作案四起,窃取现金3150余元,赃款自肥。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北,采取撬棍撬锁的手段,窃取尤某某经营的“千惠理发店”内现金700余元。赃款自肥。
2、2018年6月25日0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桃园路**路北,采取撬棍撬锁的手段,窃取陈某某经营的“木子米粉”店内收银箱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赃款自肥。
3、2019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西,采取撬棍撬锁的手段,窃取左某某经营的发讯理发店内现金1050元,窃取刘献祥经营的非凡美发店内现金300余元。赃款自肥。
4、2019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花园**路北,采取撬棍撬锁的手段,窃取范某某经营的莫非奶茶店内现金800余元。赃款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尤某某、陈某某、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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