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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榆阳区**队,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5.11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2.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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