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71********,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尚某某**中心医院退休医生,住黑龙江省尚某某**家属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大街**号红河小区**栋**单元**楼**门)。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因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尚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1月,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从张某某处购买的,位于黑龙江省尚某某帽儿山镇庆喜村双马架屯东北山的林木擅自采伐并出售,经尚某某林业局鉴定,尚某某帽儿山镇庆喜村双马架屯东北山砍伐林木现场总蓄积为27.152立方米。林木土地面积为23.6亩。
2.2018年8月,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已判决)三人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合伙从张某某处购买的,位于黑龙江省尚某某帽儿山镇庆喜村杨家街屯小庙林地东西两处地块的林木擅自采伐并出售。经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于2018年11月继续采伐,将该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殆尽。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1793株,砍伐林木立木材积(蓄积)264.339立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尚某某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提取笔录;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权证、地块说明、村委会证明、补充协议、转让合同、承包合同等;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尚某某林业局现场技术勘查报告书、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尚某某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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