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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05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瓦房店市**镇**村路段时,撞到前方同方向推手推车人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某当场死亡,三轮汽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某、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妮

代理检察员:刘云岫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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